一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
二、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,造成不良后果的;
三、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;
四、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的;
五、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,或敷衍教学、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;
六、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,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七、违反工作纪律,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、旷课等情况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;
八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、面临危险时,不顾学生安危,擅离职守,自行逃离的;
九、歧视、侮辱学生,虐待、伤害学生的;
十、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,有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行为的;
十一、在命题、考试和招生中,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,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;
十二、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送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,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;
十三、不遵守学术规范,抄袭、剽窃、篡改、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;
十四、索要、收受学生、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、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的;
十五、擅自向家长或学生推销图书报刊、教辅材料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等谋取私利行为的;
十六、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,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,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,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的;
十七、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